编写“爬虫”软件抢票,可模拟用户下单、可识别和输入验证码、可绕过人机识别验证机制,获利 12 万元:陈某被判

资讯 3年前 (2021)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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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至2019年间,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广州市南沙区编写“爬虫”软件用于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旗下的“大麦网”平台上抢票,并以人民币1888元到6888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出售该软件,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2019年7月11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编写“爬虫”软件抢票,可模拟用户下单、可识别和输入验证码、可绕过人机识别验证机制,获利 12 万元:陈某被判


经鉴定,上述“爬虫”软件具有以非常规的方式构造和发送网络请求,模拟用户在大麦网平台手动下单和购买商品的功能;具有以非常规手段模拟用户识别和输入图形验证码的功能,该功能可绕过大麦网平台的人机识别验证机制,以非常规方式访问大麦网平台的资源。


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与公诉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协议》。


法院裁定:

陈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陈某认罪认罚且在庭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协议》,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所提意见于法有据部分,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陈某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继续追缴陈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上缴国库(扣押的陈某3张银行卡内款项列入追缴范围)。

三、扣押在案的U盘1个、手机1台(白色小米牌)、电脑主机1台、移动硬盘1个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代为执行)。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云头条):编写“爬虫”软件抢票,可模拟用户下单、可识别和输入验证码、可绕过人机识别验证机制,获利 12 万元:陈某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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